古代中国何时提出保护儿童的理论
古代中国何时提出保护儿童的理论?
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来看看古代中国,是如何保护幼儿、儿童的权益的。
一|最早的儿童保护理论
周朝的时候,《周礼·地官·大司徒》就已经提出了“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六曰安富”的政策,而春秋时期的越国也规定,妇女分娩当地政府必须派医生守护(勾践伐吴成功的因素之一,保证人口增长)。
到了亚圣孟子时期,在《孟子·梁惠王上》一书中,孟夫子向齐宣王发出了保护儿童的呼声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孟子将之上升到治国理政的高度,认为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天下可运于掌”,也就是天下我有。
古人不单是嘴上说说,实际行动可是不含糊的。
公元前651年,齐恒公葵丘会盟(也就是诸侯大会,类似现在召开联合国大会),其中一个重磅政策就是“敬老慈幼,无忘宾旅”,被誉为“华夏第一相”齐相国管仲就“慈幼”、“恤孤”立法。
所谓慈幼者,凡国、都皆有掌幼,士民有子,子有幼弱不胜养为累者,有三幼者无妇征,四幼者尽家无征,五幼又予之葆,受二人之食,能事而后止。意思是孩子多了能免税,超过5个孩子还有奖励。
所谓恤孤者,凡国、都皆有掌孤,士人死,子孤幼,无父母所养,不能自生者,属之其乡党、知识、故人。养一孤者一子无征,养二孤者二子无征,养三孤者尽家无征。掌孤数行问之,必知其食饮饥寒身之膌胜而哀怜之。意思是收养孤儿的可以免除当兵打仗。
“慈幼”、“恤孤”,这是齐国成为春秋霸主的原因之一。
二|秦汉后各朝代保护儿童立法
东汉时期的《四民月令》 “命幼童入小学,学篇章”,明确载明儿童必须启蒙、入学。
隋朝以后的各朝代,保护儿童从免税、免兵役等经济政策逐渐上升到刑法高度。
唐朝《唐律疏议》规定“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就是父母遗弃小孩要受到两年的徒刑。
元代,针对“采生割儿”等虐待儿童现象(故意把小孩弄残,然后令其上街乞讨)则被列入了《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此类罪犯不在皇帝大赦天下之类,也就是十恶不赦。
明清时期,则更规定这种虐待儿童是十恶之一,犯人必须立马凌迟处死。“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处罚极为严厉,主犯凌迟,从犯斩首,连亲人、邻居不知情都要流放二千里。
此外各朝各代还立法成立类似现代的幼儿福利院。
《梁书·武帝本纪下》,梁武帝萧衍 “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孤独园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社会救助机构。唐朝有“悲田养病坊”、北宋有“福田院”、“居养院”;南宋时单设“儿童福利院”,出现了“慈幼庄”、“举子仓”、“婴儿局”等专门机构,为“贫而弃子者设”;明清时期则有“育婴堂”、“保婴会”等。
三|古代几起残害儿童案例
案例一:主人性侵家奴幼女,绞。
南宋宁宗即位之初,临安知府报告说,郊外有一姓陈的男子,对家奴之女行非礼之事,奴女尚不足九岁,竟致死。
经过一帮大臣讨论,最后形成决议,参考强奸罪“流三千里,配远恶州”的条款,增加了强奸幼女罪一条,“折伤者,绞”,并写了《庆元条法事类·杂门》。
案例二:性侵幼女者,无论权贵,极刑。
元世祖忽必烈中期,1276年上元节,御史台官员报告,河南某地一未成年女子在家中被兵士破门而性侵,具体人数不详,致使该幼女疯癫,极大的激起了民愤,当地衙门被乡绅、士子及百姓围堵致不能正常办公。
忽必烈一听,立马找来大臣刘秉忠商议,出于缓和民族矛盾,打击恶性案件的发生,迅即修订《元典章》,规定:无论贵族与否,奸罪一经发生,皆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