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如何定性
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如何定性?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只是持卡人之托,或在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肯定不构成犯罪,只是违规行为。
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该行为应该属于信用卡诈骗,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都作为信用卡诈骗处理。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如盗窃信用卡,再冒用持卡人取现,以盗窃处理。